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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来源:    更新时间:2024-11-25 10:34:56    浏览:
    第二章主要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程序,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有:
   (一)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是加强定密管理的基础所在。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一是在制定主体方面,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部分特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不明确等情况,因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兜底”,单独确定这些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二是在制定要求方面,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合理性、科学性,提升定密工作质量。
   (二) 明确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密授权的职责。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实践中,一些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产生大量国家秘密事项,但是这些单位本身没有定密权,也无法通过原保密法规定的渠道获得定密授权。这次修订完善了定密授权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
   (三)规定涉密电子文件国家秘密标志原则要求。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文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有利于强化涉密电子文件流转管控。这次修订将相关原则要求列入法律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四)完善解密相关规定。解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密法律制度,也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修订,对解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强调机关、单位每年必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并作出变更或者解密的决定,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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