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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7-29 16:19:51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从严治队要求,严格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境外的国家(地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奔丧、继承遗产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消防救援人员。
  第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和非必要不批准原则,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分级负责审批。
  第五条  各级政工人事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相关要求,负责将本单位在职的支队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涉密岗位人员的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除上述人员外,各总队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对新提拔、调任、转任的支队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已登记备案人员因退休、退出、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调离等原因需要撤销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
(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三)处于停止执行职务期间的;
(四)已提交辞职申请,或者已安排辞退、退出、转岗,尚未办结的;
(五)考试录用干部尚在试用期的,新招录消防员未授予消防救援衔的;
(六)因未按规定上交或如实报告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擅自出国(境)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或日期等、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受到处理未满2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支队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消防救援人员,从严审批。
核心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予批准,重要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其他人员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因私出国(境)时间一般不超过本人当年可休年休假时间。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总队级正副职和一级、二级专员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干部由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消防救援总队的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由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森林消防总队的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干部由国家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支队级副职、二级督导员、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干部由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五)消防救援支队的支队级正副职、大队级正职和一级督导员、二级督导员、一级助理员及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干部由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二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森林消防支队的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干部由国家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支队级副职、大队级正职和二级督导员、一级助理员及专业技术九级、十级干部由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二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六)消防救援大队的支队级副职、大队级正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干部由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森林消防大队的专业技术八级干部由国家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正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十级干部由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森林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七)消防救援站的大队级正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干部由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森林消防中队的专业技术八级干部由国家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正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十级干部由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大队级副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由森林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八)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由国家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一级、二级消防士由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三级、四级消防士和预备消防士由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国家消防救援局、总队、支队直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消防员,按照任免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所在单位审批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征求本级纪检、保密、后勤部门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上级单位审批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征求本级纪检、保密、后勤部门意见,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办理的审批和集中登记保管工作。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7日内,交有审批权限的政工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已批准因私出国(境)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如未能在申请期限内出行的,应当及时报告推迟出行原因、时间或者取消本次出行计划。推迟出行时间超过30日的,本次因私出国(境)审批失效,应当在7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有审批权限的政工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新进入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应在报到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有审批权限的政工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前,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出入境法规等方面的教育,重点突出安全防范和保密教育。回国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及时开展回访谈话,做到因私出国(境)人员“凡回必访”。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后,不得在国(境)外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或辞职申请,不得以消防救援人员身份从事活动。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后,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三)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私出国(境)期间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五)不按时上交或拒不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六)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七)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履行消防救援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职责过程中,把关不严、失察失责、违规审核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