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26 09:12:31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干部保密工作中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中办发〔2015〕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含大队级)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支队级(含支队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中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所要求和规定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责任明晰、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主要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巡视巡查范畴,定期组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科技研发、重大消防安全保卫等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本单位接触、持有、产生的国家秘密安全;
(二)将中央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决策要求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带头贯彻执行;
(三)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四)中士发挥保密委员会职能,支持指导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保密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分管保密工作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决策要求,部署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保密工作年度要点,并督促指导贯彻执行;
(三)组织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并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组织落实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和考核表彰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分管业务工作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二)部署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三)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严禁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教育、提醒、督促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要求和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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