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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10 18:27:54    浏览: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由本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总队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应当经过相应培训并合格,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提任支队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提任总队级副职、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分别具有一年以上支队、大队级单位正职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机关提任总队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支队级领导岗位任职或者挂职经历。
(八)提任站(中队)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得提任领导职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审计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一般按照动议、酝酿人选、审核核查、形成方案、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前公示、下达命令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动议。由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或者政治机关,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领导班子配备需要,提出启动干部调整配备的建议,包括岗位空缺情况、人选范围条件、调整配备原则等内容,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酝酿人选。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原则,由党委或者政治机关在综合分析领导班子结构、岗位素质要求,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初步人选。
第十二条 审核核查。对列入初步人选范围的干部,由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会同纪检、审计、巡视等部门,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形成方案。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综合各方面意见情况,研究形成调整配备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考察。
第十四条 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考察拟任人选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体。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干部职务任免,应当在党委委员委员中充分酝酿,经党委委员多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按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提拔任职、晋升相应消防救援衔的,一并提交党委研究讨论。党委对干部任职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即组织任前公示或者下达命令;属于上级审批的,报上级党委审批。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政治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任前公示。提拔任职、晋升消防救援衔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晋衔的、办理任职、晋衔手续。
第十七条 下达命令。干部职务任免以命令的形式、由有任免权的单位正职领导署名下达,涉及提拔任职、晋升相应消防救援衔的一并下达晋衔命令。其中,应急管理部命令,领导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领导署名用印章。
第十八条 宣布命令。干部职务任免、消防救援衔晋升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宣布命令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并组织岗位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