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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教育工作规定 (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7 17:30:3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教育工作,确保队伍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建设纲要(试行)》《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辽宁省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消防救援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队伍管理教育工作是指从事队伍思想教育、日常管理、正规化建设和安全防事故等工作的总称。队伍管理教育工作必须坚持按管理权限严格管理,通过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队伍管理教育体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从而巩固和提高队伍战斗力。队伍管理教育工作应当渗透到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全省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教育工作在总队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队伍各级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条  各级主官是队伍管理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协助主官抓好工作,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节  每个层级职责
(二)支队职责
  第十五条  支队负责解读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措施清单,指导抓好贯彻落实。每季度召开队伍管理教育工作形势分析会,每半年听取机关处(科)室和大队管理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组织队伍正规化建设达标验收。
  第十六条  支队负责统筹安全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安全分析预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支队每年与机关各处(科)室、基层各单位逐级签订预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安全承诺书,向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发出安全倡议书。每季度组织
一次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授课,制作一期安全授课视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支队每周至少开展二次由值班党委委员组织的晚间视频抽查点名,其中1次必须安排在节假日。支队每半月组织开展一次实地暗访抽查,每月编发安全工作专报,下发行政车辆GPS督察通报,对消防员休假情况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基层干部和班长骨干座谈,组织机关队列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点验。
  第十八条  每月制定思想政治教育计划,不定期下基层“推门听课”。依托地方专业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状况分析评估,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讲、巡诊和咨询服务活动。支队主官与班子成员,支队党委委员与基层联系点单位主官和消防救援人员代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一对一、面对面”谈心谈话活动,建立谈心谈话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