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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17 17:26:06    浏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共13章222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关心爱护消防员,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竭诚为民,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总队(支队)长职责总队(支队)长和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总队(支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总队(支队)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总队(支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总队(支队)完成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凤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主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工作,组织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
  (四)领导全总队(支队)的训练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教育和带领全总队(支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
  (六)掌握全总队(支队)的作战实力情况;
  (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八)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九)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一)领导全总队(支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和总队(支队)长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三十六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七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块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速补报。
  第五章  礼  节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消防救援衔级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员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六章  队容风纪
  第二节  仪  容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制式服装在营区外应当戴制式帽;戴作训帽、大檐帽(卷檐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干部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消防员大檐帽饰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水平置于后侧帽墙;卷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宣誓仪式、晋升(授予)消防救援衔仪式、授旗仪式等重要集体活动外,着制式服装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按照规定放置,组织其他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驾驶和乘坐车辆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确定;
  (六)不得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制式服装,也可以着便服。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请假销假和留营住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