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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2-16 09:07: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救援队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级单位(以下统称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基层单位实行党委集体理财制度,财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单位党委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财务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年度预算和重大财经事项,定期听取财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财经问题,支持财务部门、人员依法理财。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数,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分别报送上级部门和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细化支出,调整优化经费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的预算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救援队伍预算收支分类科目列支,不得擅自扩大或者调整开支范围。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超出上级和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严禁相互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详细说明新增资产配置的必要性。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经费管理责任制。支队主官应当与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签订年度经费管理责任书,并监督考核经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定符合队伍实际的医疗、油料、车辆维修、公务接待和营房修缮等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基层单位行政消耗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