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29 10:57:29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支队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消防车辆装备、办公用品、原材料、燃料、文体用品、信息类产品、保障物资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信息、通信、电子、智能化工程的安装,各类设施设备的安装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计、勘察、监理等中介服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住宿餐饮、法律服务、保险等劳务和服务、资产评估、软件开发与集成、通信租赁、房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财政部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统一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以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廉洁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支队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为采购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的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采购办公室、后勤保障科、队务督察科、综合指导科及其他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组成。采购领导小组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定采购方式,审议项目计划、结果、合同,检查督促采购工作及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 支队机关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工作。设主任一名,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采购人员。采购项目需求科室为采购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队务督察科和综合指导科为采购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
第八条 支队党委应当坚持“管采议采”工作机制,履行以下采购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定期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研究政府采购重大事项;
(四)抓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监督指导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六)研究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采购办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支队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和消防救援队伍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实施支队统一配置的采购项目和支队机关本级采购项目;
(四)配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五)汇总支队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六)汇总支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
(七)指导开展支队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八)协调处理本级采购机构承办项目质疑、投诉事项;
(九)开展支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指导开展支队采购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开展支队政府采购相关系统的操作应用;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业务科室职责:
(一)提出采购计划和需求;
(二)汇总项目审批文件;
(三)配合编制招标文件;
(四)负责合同起草和签订工作;
(五)提请采购项目验收;
(六)配合处理支队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
(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结算;
(八)邀请采购办列席旁听项目技术方案论证;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科职责:
(一)落实《消防救援队伍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要求;
(二)负责审核、汇总各业务科室申报的采购项目预算,按资金来源报送上级;
(三)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系统录入工作;
(四)审查采购合同相关经费条款;
(五)按合同要求及验收情况支付采购资金;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指导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
(二)参与采购过程中违约问题的诉讼等法律工作;
(三)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队务督察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预算及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二)负责采购文件和代签合同审计;
(三)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实行目录和限额标准管理制度。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列入《消防救援队伍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未列入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组织采购。未按限额标准组织采购的,一律不予结算核销。
第十五条 各需求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及其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遵循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投标人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投标人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机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磋商,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具有风险,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出一次不可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一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国采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形式主要有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和电子竞价等。
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归集采购计划,经财政部汇总后,交由国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形式。
协议供货,是指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国采中心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的采购形式。
电子卖场,是指国采中心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以上采购实施形式适用的品目范围、执行方式、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等按照财政部和国采中心公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消防救援局,经财政部审核后,交由国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或因时间紧急、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需报消防救援局同意后,按国采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要求执行。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的采购数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度购买总数的30%以内。
第四章 采购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同一合同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施工、服务、货物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1`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货物、服务、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业务科室及各大队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办组织论证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预算和财务规定直接采购。
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应优先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直接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按照业务科室提出需求、采购领导小组统一审批、采购办实施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需求有特殊要求的非通用型货物、服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需求调研等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论证由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单位内部无相关专家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专家,采购办可派人列席论证。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支队机关限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预算编报。需求部门编报采购预算,经支队党委批准后,实施采购计划。
(二)需求上报。需求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计划,填写《采购需求计划表》报后勤保障科审核,按照《辽宁省消防救援队伍重要经济事项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要求报审计部门审定采购预算。业务科室将《支队机关采购项目前期提交资料表》《支队机关采购需求计划表》,以及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报送采购办。
(三)编制采购实施方案。采购办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采购需求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含政府的采购机构),拟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填写《支队机关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
(四)采购文件审查及发布。采购办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项目所需资料,招标代理机构编写采购文件,采购办报业务处室确认、监督部门审核(填写《支队机关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审查表》),审核合格后,进行发布。
(五)现场评审。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业务科室和采购办选取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六)结果确认。采购办将评审过程及结果报审计部门审计,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业务科室拟制合同,报监督部门审核(填写《支队机关采购合同审批表》),审计部门审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合同由采购办存档备查。
采购项目合同金额超出10万元的需支队长、政委审批。
(八)履约验收。业务科室申请验收(填报《支队机关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申请表》),由采购办组织业务科室、专家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支队财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论证采购流程如下: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业务科室及各大队根据支队党委批准的采购预算,申请开展采购(填写《支队(大队)自行采购项目审批表》),按照《辽宁省消防救援队伍重要经济事项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要求报审计部门审定采购预算,由采购办组织论证,经采购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同意后开展采购。业务科室及大队申请验收(填报《支队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申请表》),由采购办组织业务科室、专家开展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报审计部门开展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要坚持“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的原则,采购计划制定后,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业务科室按调整后预算重新报审。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消或者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于采购实施前按照程序审批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章 应急采购
第三十五条 应急采购是指为满足灭火战斗、应急救援和其他重大任务过程中的紧急需求,年初未列入采购计划,采取正常采购程序和招标方式无法及时保障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的采购。
第三十六条 应急采购应当以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数量足额、供应及时为标准,按照简化程序、密切协同、快速高效、保障需求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采购不包括的情况:
(一)可以预计的项目,但由于业务部门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误,使采购时间紧急的;
(二)与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三)可以通过应急物资储备库进行筹措或调拨的物资。
第三十八条 应急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业务科室联合采购办拟制采购计划,报请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信誉好、供货能力强的供应商直接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上次签约的供应商;
(二)采购办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签订谈判纪要,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供应商先行供货,事后由采购办和业务科室报请支队党委会认定有关情况,补办有关手续,与供应商补签采购合同。正在运行的重要系统或关键设备损坏,须紧急维修、更换,以保证正常运行的,由业务科室报告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采购办按应急采购程序处理;
(三)业务科室配合采购办组织做好采购验收工作,提请资金支付时,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保函、发票等凭证。
第七章 采购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进口产品管理等政策功能。
第四十条 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采购办应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存在违约行为的,坚决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意向应当由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国采中心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四十三条 支队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由业务科室和采购办共同从支队采购内部专家库中确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五条 采购合同由业务科室组织起草,业务科室会同采购办、监督部门审核,报采购领导小组审签。采购合同应在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
第四十六条 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采购办留存1套采购档案,存档备查。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按规定保存15年。
第八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进行答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四十九条 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
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
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政部发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抄报消防救援局。
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收到财政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九章 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支队采购办负责支队采购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分专业、分领域建立支队采购专家库。
第五十三条 采购专家主要负责参与采购论证、验收等环节及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等采购相关工作。专家库成员以专家身份参与支队组织的采购相关工作,视情作为专业技术干部履职成效。
第五十四条 支队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证以及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业务科室推荐相结合,应聘专家原则上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两年(含)以上,精通本领域业务,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优先;
(二)采购办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专家,形成审查意见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审批结果,成立专家库。。
第五十五条 采购办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每两年对专家资格审验一次,提出增减意见,发生重大变故或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资格。
第十章 廉政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采购资金的;
(二)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采购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小组名单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非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未经批准在采购合同以外另行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标的与合同标的不一致的;
(五)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制止或隐情不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提供虚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等,骗取财务部门拨付资金的;
(七)其它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
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生上述情况,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总队纪委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永久禁止参加总队机关组织的各项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