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消防装备 采购事项记录报告暂行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29 10:56:18 浏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正职及以上(含同等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干部。
本规定所称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是指消防装备采购需求提报、参数制定、委托代理、文件编制、招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审计监督、资金结算等各项工作的负责人或经办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
(一)本人或授意、纵容他人为消防装备采购事项利害关系人请托说情;
(二)为他人牵线搭桥,明示或者暗示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与消防装备采购事项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会面;
(三)利用职务便利,打探或索取非本人分管领域、超出本人应知范围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相关信息或资料;
(四)向消防装备采购需求单位(部门)推介特定的消防装备或企业;
(五)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或者对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实施提出倾向性意见、指向性要求;
(六)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或临时增减程序,干扰消防装备采购工作正常实施;
(七)以他人名义或通过收受干股、隐名入股等方式开办公司,参与消防装备采购事项;
(八)授意、纵容特定关系人或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消防装备采购事项;
(九)其他影响消防装备采购工作正常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对消防装备采购工作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性要求或纠正性意见的,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形式提出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 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应当注意区分装备采购正常履职、信息公开、合理咨询行为同插手干预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途径可以实现合理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途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应当如实记录,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记录报告表》(附后),并注意保留文字、图片或音视频等相关证据资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难以认定的行为,应当记录报告。
第七条 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情况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纪检督察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纪检督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记录报告表和相关证据资料。也可采用会面、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接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
第九条 各级纪检督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记录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督察部门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情况通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限制、侵害记录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合理事由,非经正常程序,不得给予记录报告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纪检督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记录报告人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利用记录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记录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队主体责任,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被认定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要在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中作出说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纪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
消防装备采购事项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开展消防装备采购工作,自觉抵制各种插手干预行为。
第十五条 已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队伍外其他人员插手干预消防装备采购事项的,参照本规定记录报告。各级纪检督察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将相关问题线索转交被记录报告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属地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同时抄报上级纪检督察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消防救援局纪委负责解释。